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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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