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6年8月22日上
午7時26分許,在板橋市○○路○段○○○號處因行駛不慎致撞損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 黎科銓 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業經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江翠派出所處理在案。
被告違規駕駛,應負肇事責任。有關系爭車輛之損害,經被害人
(即訴外人黎科銓)報請原告處理,已由原告依約修復返還,依
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償權。按本件既應由被
告負肇事責任,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理應由其負損害賠償之
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4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等情;被告到庭則以肇事責任不在被告這邊,因為違規因素並非
肇事主因,不是告施力使得車禍發生云云,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96年8月22日上
午7時26分許,在板橋市○○路○段○○○號處因行駛不慎致撞
損系爭車輛之事實,業經提出理算書、領款收據、發票、照
片、要保契約書、估價單以及行照等為證,本院又依職權調
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有關系爭車禍談話筆錄、現場
照片等資料核閱無訛,被告到庭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就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檢送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觀之,被告於談話紀錄中曾自承當時因為開
過頭所以緊急切出車道,且於臺北縣警察局員警工作紀錄簿
中,簽名表示同意「第一當事人(即被告)以保險理賠第三
當事人(即訴外人黎科銓)之前部車損…。」,足見被告當
時駕駛不當,即為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是被告所辯為無足
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2,240元,由統一
發票觀之,工資為3,215元、零件為8,442元、營業稅為583
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
(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3年9月10日,有汽車行車執
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96年8月22日,應折舊3年(未滿1
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6,32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得請求
2,121元,加上工資3,215元、營業稅583元,共計得請求之
修復費用為5,919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91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
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2
分之1,即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可婷
附表
第1年折舊額8,442X0.369=3,115
第2年折舊額(8,442-3,115)X0.369=1,966
第3年折舊額(8,442-3,115-1,966)X0.369=1,240
3年之折舊額為6,321元
(計算式如下:3,115+1,966+1,240=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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