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陳薇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翁美珠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洪松林 │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5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2│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6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3│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7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4│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8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5│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9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6│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10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7│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11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8│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8年12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09│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9年1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010│洪松林│彰化縣彰化區漁│109年2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