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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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木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915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木全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915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8年4月16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42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並經鑑驗機關
抽取扣案編號2白色結晶實際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5日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6915號卷第20至21頁、第22頁、第49頁),復審酌被告供稱前開白色結晶2包之來源同一(見毒偵字第6915號卷第41頁背面),佐以前開白色結晶2包之外觀類似,有該等白色結晶之照片可查(見毒偵字第6915號卷第35頁),應認前開白色結晶之成分應屬相同,即同樣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同屬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而留有毒品殘渣,依現行技術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樣用罄之毒品0.0029公克,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前開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備註│├──────┼─────────┼───────────┤│白色結晶2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⒈驗前含袋毛重共計4.24│││基安非他命成分│15公克││││⒉經鑑驗機關抽取扣案編││││號2白色結晶實際鑑驗││││。││││⒉鑑驗取用0.002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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