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謝秀蘭
林念慈林鳳美 林鳳娟 林亞嫻 林楷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曹鴻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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