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40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黃銅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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