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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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健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映如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