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24號聲請人 馮國賓 上列聲請人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