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942號聲請人 蘇俞靜
蘇郁婷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子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蘇輝能 之父 蘇正雄 、母 蘇蔡碧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蘇輝能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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