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詩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97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28年,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7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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