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桃交簡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陳正字」之記載均更正為「陳政字」。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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