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原告今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莎貝爾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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