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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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聚東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被告 蔡雲山
李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7萬5,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聚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聚東公司)、陳水金、蔡雲山、李永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聚東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19日邀同其餘被告陳水金、蔡雲山、李永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依上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2條,分別:⑴於108年11月6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1,5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6日起至109年3月6日止;⑵於108年11月18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1,7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3月19日止;⑶於108年11月26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1,7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27日起至109年3月27日止。上開3筆借款之利息,均按年利率3.5%計息,嗣後原告銀行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銀行新公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41%計付,並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聚東公司借得前開款項後,僅按約定繳款至如附表編號1、2、3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前1日,其後即未再繳款,迭經原告催討無著,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將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仍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3,975,344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水金、蔡雲山、李永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聚東公司、陳水金、蔡雲山、李永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份、借據影本3份、授信約定書影本1份、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40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75,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乃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尚未清償本金│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1│1,520,000元│495,344元│3.5%│109年1月│109年2月7日│自利息起│自違約金起算││││││6日││算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止,逾期6個││2│1,760,000元│1,760,000元│3.5%│109年1月│109年2月20日│,按前開│月以內部份,││││││19日││利率計算│按前開利率10│├──┼──────┼───────┼──┼─────┼──────┤之利息。│%,逾期超過││3│1,720,000元│1,720,000元│3.5%│108年12月│109年1月28日││6個月以上部││││││27日│││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3,975,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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