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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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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