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詩婷李光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李詩婷、李光欣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暨請求利息、違約金之約定條款;債務人李詩婷、李光欣應「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分別提出:㈠請求債務人李詩婷給付新臺幣87,980元,及其中新臺幣64,4
32元,自民國10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暨違約金之帳務明細查詢總結表。
㈡請求債務人李詩婷、李光欣應連帶給付新臺幣84,339元,及
自民國10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暨違約金之帳務明細查詢總結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詩婷、 李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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