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林安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安東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林安東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9月30日及96年4月16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74,436元正(其中55,632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18,804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632│林安東│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元││9月30日起│││├──┼──────┼─────┼──────┼──────┼───────┤│002│新臺幣18804│林安東│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元││4月16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632│林安東│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0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8804│林安東│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元││5月17日起││六十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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