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24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4,721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6,921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1,692元整。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