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正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⑴105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審簡│106年3月23日│││制條例│(共判2次)│⑵105年6月20日│字第1731號判決││├─┼─────┼──────┼───────┼────────┼──────┤│2│竊盜│有期徒刑4月│⑴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沙簡│106年5月5日││││(判2次)│⑵105年8月10日│字第577號判決││├─┼─────┼──────┼───────┼────────┼──────┤│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105年9月10日│本院106年度簡字│106年6月12日│││制條例│││第20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