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9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
2等2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2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至5等2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6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固經原確定判決宣告褫奪公權6年,惟既無二以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法院僅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情形定應執行刑,故本院就受刑人所受褫奪公權之宣告部分,爰不在主文內為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日期│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95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94號│6194號│23387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255│97年度審訴字第4255│97年度訴字第1022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11.28│97.11.28│97.09.30│├─┼────┼─────────┼─────────┼─────────┤│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255│97年度審訴字第4255│97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號│號│││決├────┼─────────┼─────────┼─────────┤││確定日期│97.12.22│97.12.22│98.01.1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察署98年度執字第│察署98年度執字第│││1448號│1448號│1618號│└──────┴─────────┴─────────┴─────────┘┌──────┬─────────┬─────────┐│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8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363號│8363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61│97年度審訴字第566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2.5│98.2.5│├─┼────┼─────────┼─────────┤│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61│97年度審訴字第5661││判││號│號││決├────┼─────────┼─────────┤││確定日期│98.3.2│98.3.2│├─┴────┼─────────┼─────────┤│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察署98年度執字第│││4550號│4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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