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程盈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銘源
張意惠
一、債務人楊銘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138元,及其中新臺幣150,907元,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銘源、張意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54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