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利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利果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利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1、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附件:受刑人陳利果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6日│99年間某日至106│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8日││││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93號│偵字第15878號│偵字第17729號│偵字第17729號│毒偵字第39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49號│452號│2646號│2646號│300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7月31日│106年9月8日│106年9月8日│107年1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訴字第││││449號│452號│2646號│2646號│3007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7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182號│執字第14181號│執字第16601號│執字第16602號│執字第4506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2月(106.11.21-1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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