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佳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