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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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俊言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民國111年7月19日補正之起訴狀(下稱補正起訴狀)附表編號1-6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 沈龍飛 、 沈盟欽 、 沈易欣 各自塗銷上開遺產中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對於被告沈俊言之債權金額,及撤銷標的(即沈俊言可回復之該部分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以較低者核定之。原告主張其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16元,補正起訴狀附表編號1-6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價值按沈俊言應繼分1/6計算為3,613,673元,高於上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