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嚴順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順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嚴順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