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年籍及送達地址不詳)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薪資證明或當年度扣繳憑單。
二、收養人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三、被收養人之出生證明及家庭戶口簿。
四、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甲○○○之居留證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五、收養人配偶甲○○○係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甲○○○須至法院於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上補簽章。
七、被收養人在越南及臺灣可收受文書之地址。
八、被收養人可到庭及接受訪視之時間。
九、上開文件如在境外作成者,應提出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