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榮照 、 詹啟聰 、 邱碧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台端聲請狀後附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債務人詹
啟聰、邱碧如為連帶保證人,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因聲請事項欄未載名連帶給付之責)如欲請求連帶給付,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件。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榮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啟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碧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