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孫金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愷合貿易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民國104年12月│新臺幣108,000元│MD0000000││││公司 戴國發 │新豐分行│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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