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7號債權人 張景福 債務人 陳世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萬元支票票款及法定票款利息部分,因支票係提示證券,債權人欲依票據關係請求,即須釋明已向金融機構為付款提示,而經本院函請債權人補正退票理由單,債權人嗣具狀陳報該支票由於在提示過程中途抽回故無退票理由單等語,據此以觀,該支票既未完成付款提示之手續,則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10萬元支票票款及法定票款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