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