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9號聲請人 鄭玉梅 被告 林啟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玉梅(下稱聲請人)即被告林啟生之岳母目前年邁罹患疾病無謀生能力,被告之配偶目前亦因案入監,無法給予聲請人協助,以致於聲請人經濟上陷入困境,亟需被告返家協助維持生計,請考量聲請人家庭困境,急需被告協助等情,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得為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定有明文。
三、然查聲請人既為被告之岳母,與被告為一親等之姻親關係,又聲請人居住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巷○號,而被告則居住於高雄市○○區○○街○○○巷○號,此有聲請人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14頁),2人並非同居一家者,是聲請人與被告間亦非家長家屬之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為被告之輔佐人,而本件被告又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因另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已經檢察官於100年6月22日指揮轉入監執行,有其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據此,本件聲請應不合法,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吉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