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吳素貞 代理人 吳尚臻 相對人 蕭麗君
楊森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