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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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明德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5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