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蔡雅琪 被告 尤茂男 訴訟代理人 林佑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宣判期日欄關於「106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