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44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