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建彬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律師被告呂明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4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1、編號22所得給付總額欄應分別予以更正為「41萬8,390元」、「38萬134元」(即如附表所示,上開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7頁);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7-7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僅在識別領取工資及申報免扣繳所得稅為何人,係申報單位所製作,應屬於刑法第
210條所稱之私文書,若無制作權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則屬偽造私文書。故代辦信用卡之業者即被告丙○○、甲○○,與申辦者即如附表所示 朱依耘 等35人分工合作,無權製作各自所需之不實扣繳憑單,繼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行使,致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是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二)被告丙○○、甲○○各自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示之申辦者即朱依耘等35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丙○○、甲○○各自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示之申辦者即朱依耘等35人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丙○○、甲○○分別與朱依耘等35人,所為之詐欺取財(信用卡)犯行,各自與相應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丙○○、甲○○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5號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丙○○於100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97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起訴意旨漏未論及,應予補充,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審酌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與被告本案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間,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甲○○貪圖私利,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示之申辦者即朱依耘等35人分工合作偽造私文書,並持以向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行使,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權益,並影響告訴人對於客戶財力、還款能力評估管理之正確性,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各人實際所得者為限,故2人以上共同犯罪,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經查:
1、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是共犯 陳鴻章 向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示之申辦者即朱依耘等35人各別收款的,再由我製作附表所示申辦者之不實扣繳憑單,陳鴻章則以每個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的金額支付給我報酬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8頁),堪認被告丙○○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所得為10萬5,000元【計算式:每人3,000元×35(人)=10萬5,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甲○○於警詢中供稱:我是在104年7月底到建華行銷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到104年10月份離職,每個月薪資為2萬2千元;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以月薪計算報酬的,跟附表所示之人數多少無關等語(見偵字第9755號卷第73頁、本院審訴字卷第78頁),堪認被告甲○○本案之犯罪所得為6萬6,000元【計算式:每月2萬,2000元×3(月)=6萬6,000元】,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然此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
(二)至本件未扣案之不實扣繳憑單35紙,既已由附表所示之35人分別持以行使交予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收受,已非屬被告等人各自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各類所得繳暨免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所得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1│朱依耘│富溢通信有限公司│30萬8,648元│├──┼────┼────────┼──────────────────┤│2│ 王柏 樺│鍇特實業有限公司│47萬9,980元│├──┼────┼────────┼──────────────────┤│3│ 劉宥君先豐通訊股份有限│41萬8,740元││││公司││├──┼────┼────────┼──────────────────┤│4│ 傅耀賢 │原生冷飲店│32萬8,630元│├──┼────┼────────┼──────────────────┤│5│ 楊壹雄 │晨間廚房餐飲有限│29萬8,750元││││公司││├──┼────┼────────┼──────────────────┤│6│ 陳沛騰 │鈺銓觀光汽車股份│55萬2,470元││││有限公司││├──┼────┼────────┼──────────────────┤│7│ 謝菀榛 │璟德電子工業股份│55萬1,140元││││有限公司││├──┼────┼────────┼──────────────────┤│8│ 王湘筑大韓電子有限公司│59萬5,740元│├──┼────┼────────┼──────────────────┤│9│劉昇│得鈺汽車材料商行│47萬8,940元│├──┼────┼────────┼──────────────────┤│10│ 劉竣傑 │大基隆花枝羹小吃│29萬7,048元││││店││├──┼────┼────────┼──────────────────┤│11│ 林固輝 │鄧老師腳底按摩養│41萬8,390元││││生館││├──┼────┼────────┼──────────────────┤│12│ 石憲欽 │鄧老師腳底按摩養│47萬7,650元││││生館││├──┼────┼────────┼──────────────────┤│13│ 謝博丞 │得鈺汽車材料商行│55萬1,043元│├──┼────┼────────┼──────────────────┤│14│ 吳怡汶 │高楓沙龍店│42萬5,770元│├──┼────┼────────┼──────────────────┤│15│ 楊文領索爾思光電 股份有│48萬4570元││││限公司││├──┼────┼────────┼──────────────────┤│16│ 曹荃 琋│富晟螺絲有限公司│59萬6,710元│├──┼────┼────────┼──────────────────┤│17│ 陳彥智宏青工程有限公司│42萬1,760元│├──┼────┼────────┼──────────────────┤│18│ 李長庭巨佳營造工程股份│54萬7,789元││││有限公司││├──┼────┼────────┼──────────────────┤│19│ 張佳倫 │宏基電訊行│35萬7,180元│├──┼────┼────────┼──────────────────┤│20│ 陳翊帆僑貴實業有限公司│42萬1,360元│├──┼────┼────────┼──────────────────┤│21│ 張世新 │立祥企業社│47萬8,560元│├──┼────┼────────┼──────────────────┤│22│ 吳振發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38萬134元││││有限公司平鎮德│││││分公司││├──┼────┼────────┼──────────────────┤│23│ 李國興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35萬7,620元││││公司樹谷分公司││├──┼────┼────────┼──────────────────┤│24│ 李緯祥 │居家維安保全股份│33萬475元││││有限公司││├──┼────┼────────┼──────────────────┤│25│ 張皓翔 │連贏運動彩券行│29萬8,630元│├──┼────┼────────┼──────────────────┤│26│ 劉俐均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54萬7,530元││││有限公司 苗栗 分公│││││司││├──┼────┼────────┼──────────────────┤│27│ 蔡翰廷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47萬9,560元││││公司││├──┼────┼────────┼──────────────────┤│28│ 何采亭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48萬1,540元││││公司││├──┼────┼────────┼──────────────────┤│29│ 吳益州 │佶品茶行│48萬1,264元│├──┼────┼────────┼──────────────────┤│30│ 黃巧裴 │宏基電訊行│33萬7,590元│├──┼────┼────────┼──────────────────┤│31│ 楊燕萍 │宏青工程有限公司│35萬8,970元│├──┼────┼────────┼──────────────────┤│32│ 陳柏融 │食堂屋小吃店│33萬410元│├──┼────┼────────┼──────────────────┤│33│ 王冠博順盛工程有限公司│48萬1,340元│├──┼────┼────────┼──────────────────┤│34│ 陳嬿 如│ 萊爾富 國際股份有│32萬6,670元││││限公司3240分公│││││司││├──┼────┼────────┼──────────────────┤│35│ 葉日傑 │鄧老師腳底按摩養│36萬180元││││生館││└──┴────┴────────┴──────────────────┘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3400號被告丙○○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甲○○原分別為址設桃園市○鎮區○○街000號建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負責人及職員,建華公司營業項目為代辦房屋銀行貸款、信用貸款,因見如附表所示 王柏樺 等35人(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本署以105年度偵字第16502號偵辦,部分經緩起訴處分確定,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原簡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不等)有信用卡需求,卻因無法提供財力收入證明,致無法向金融機構申領信用卡使用,認有牟取不法利益之機可趁,丙○○、甲○○與王柏樺等35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柏樺等35人於民國104年
7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某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填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並由丙○○、甲○○負責依序偽造渠等如附表所示扣繳單位及如附表所示所得給付總額之不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由丙○○、甲○○代為持上開申請書及偽造之扣繳憑單文件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均致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誤認王柏樺等35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為真,而同意核發信用卡供王柏樺等35人使用,足生損害於各該扣繳單位及中國信託就信用卡業務資料控管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國信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告發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①被告丙○○於偵查│①於前案A坦承本案全部犯│││中之供述及於本署│罪事實。②於本案偵查中│││105年度偵字第│坦承於104年間,在桃園│││9755號(下稱前案│市○鎮區○○街000號內│││A)警詢及偵訊中之│偽造扣繳憑單,並收取代辦│││自白②證人甲○○│費之事實。│││於前案A具結後││││之證述││││││├──┼─────────┼─────────────┤│2│①被告甲○○於偵查│①於前案A坦承受被告徐建│││中之供述及於前案│彬指示,於104年間,在│││A警詢及偵訊中之│桃園市平鎮區漢口街234│││供述。②證人徐建│號,明知為不實之所得資料│││彬於前案A具結│,仍偽造扣繳憑單,供申請│││後之證述│中國信託信用卡使用之事實││││;於本案偵查中坦承於104││││年間,在桃園市平鎮區漢口││││街234號內偽造扣繳憑單││││,並收取代辦費之事實。②││││證明被告甲○○於104年││││間,明知客戶提供不實之所││││得資料,仍依證人丙○○之││││指示,製作偽造之扣繳憑單││││供申請信用卡使用之事實。│││││││││││││││││││││││││││││├──┼─────────┼─────────────┤│3│告發人中國信託代理│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人 陳禹仲 於前案A││││警詢中之證述││││││├──┼─────────┼─────────────┤│4│證人朱依耘於本署│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105年度偵字第│潔偽造附表編號1所示扣繳│││16502號(下稱前案│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B)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事實。│││之證述││││││├──┼─────────┼─────────────┤│5│證人王柏樺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2所示偽│││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證述│信用卡之事實。│││││├──┼─────────┼─────────────┤│6│證人劉宥君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甲○○偽造附│││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表編號3所示扣繳憑單向中│││證述│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7│證人傅耀賢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潔偽造附表編號4所示扣繳│││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8│證人楊壹雄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潔偽造附表編號5所示扣繳│││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9│證人陳沛騰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潔偽造附表編號6所示扣繳│││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10│證人謝菀榛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偽造附│││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表編號7所示扣繳憑單向中│││證述│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11│證人王湘筑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甲○○偽造附│││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表編號8所示扣繳憑單向中│││證述│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12│證人劉昇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甲○○偽造附│││警詢中之證述│表編號9所示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13│證人劉竣傑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具│潔偽造附表編號10所示扣繳│││結後之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14│證人林固輝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11所示偽│││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具│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結後之證述│信用卡之事實。│││││├──┼─────────┼─────────────┤│15│證人石憲欽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12所示偽│││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具│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結後之證述│信用卡之事實。│││││├──┼─────────┼─────────────┤│16│證人謝博丞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13所示偽│││警詢及臺灣新竹地方│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檢察署107年度偵│信用卡之事實。│││字第3139號偵訊中││││之證述││││││├──┼─────────┼─────────────┤│17│證人吳怡汶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14所示偽│││警詢及臺灣高雄地方│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檢察署107年度偵│信用卡之事實。│││字第6017號偵訊中││││之證述││││││├──┼─────────┼─────────────┤│18│證人楊文領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15所示偽│││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19│證人 曹荃琋 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潔偽造附表編號16所示扣繳│││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0│證人陳彥智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17所示偽│││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證述│信用卡之事實。│││││├──┼─────────┼─────────────┤│21│證人李長庭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偽造附│││警詢、本署偵訊中及│表編號18所示扣繳憑單向中│││本案偵查中之證述│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2│證人張佳倫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潔偽造附表編號19所示扣繳│││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3│證人陳翊帆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偽造附│││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表編號20所示扣繳憑單向中│││證述│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4│證人張世新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甲○○偽造附│││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表編號21所示扣繳憑單向中│││證述│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5│證人吳振發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潔偽造附表編號22所示扣繳│││證述│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6│證人李國興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23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7│證人李緯祥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本署偵訊中之證述│潔偽造附表編號24所示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8│證人張皓翔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25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29│證人劉俐均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26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30│證人蔡翰廷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偽造附│││本署偵訊中之證述│表編號27所示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31│證人吳益州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29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32│證人黃巧裴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30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33│證人楊燕萍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31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34│證人陳柏融於前案B│證明其以附表編號32所示偽│││本署偵訊中之證述│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35│證人王冠博於前案B│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呂明│││警詢及本署106年│潔偽造附表編號33所示扣繳│││度偵緝字第2680號│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偵訊中之證述│事實。│││││├──┼─────────┼─────────────┤│36│證人 陳嬿如 於臺灣新│證明其以附表編號34所示偽│││竹地方檢察署107│造之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申請│││年度偵字第3137號│信用卡之事實。│││詐欺案偵訊中之證述││││││├──┼─────────┼─────────────┤│37│證人葉日傑於本署│證明其委託被告丙○○偽造附│││106年度偵緝字第│表編號35所示扣繳憑單向中│││2681號偵訊中之證│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事實。│││述││││││├──┼─────────┼─────────────┤│38│證人王柏樺等35人│證人王柏樺等35人向中國信│││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託申辦信用卡時所提出之103│││請書、國民身分證影│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本、偽造之103年│單均係偽造之事實。│││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人王柏││││樺等35人之真實││││103年度所得資料││││││└──┴─────────┴─────────────┘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一行為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名,應屬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2人所犯附表所示3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丙○○與被告甲○○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耕樺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各類所得繳暨免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所得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1│朱依耘│富溢通信有限公│30萬8,648元││││司│││││││├──┼────┼───────┼──────────────┤│2│王柏樺│鍇特實業有限公│47萬9,980元││││司│││││││├──┼────┼───────┼──────────────┤│3│劉宥君│先豐通訊股份有│41萬8,740元││││限公司│││││││├──┼────┼───────┼──────────────┤│4│傅耀賢│原生冷飲店│32萬8,630元│├──┼────┼───────┼──────────────┤│5│楊壹雄│晨間廚房餐飲有│29萬8,750元││││限公司│││││││├──┼────┼───────┼──────────────┤│6│陳沛騰│鈺銓觀光汽車股│55萬2,470元││││份有限公司│││││││├──┼────┼───────┼──────────────┤│7│謝菀榛│璟德電子工業股│55萬1,140元││││份有限公司│││││││├──┼────┼───────┼──────────────┤│8│王湘筑│大韓電子有限公│59萬5,740元││││司│││││││├──┼────┼───────┼──────────────┤│9│劉昇│得鈺汽車材料商│47萬8,940元││││行│││││││├──┼────┼───────┼──────────────┤│10│劉竣傑│大基隆花枝羹小│29萬7,048元││││吃店│││││││├──┼────┼───────┼──────────────┤│11│林固輝│鄧老師腳底按摩│41萬7,390元││││養生館│││││││├──┼────┼───────┼──────────────┤│12│石憲欽│鄧老師腳底按摩│47萬7,650元││││養生館│││││││├──┼────┼───────┼──────────────┤│13│謝博丞│得鈺汽車材料商│55萬1,043元││││行│││││││├──┼────┼───────┼──────────────┤│14│吳怡汶│高楓沙龍店│42萬5,770元│├──┼────┼───────┼──────────────┤│15│楊文領│索爾思光電股份│48萬4570元││││有限公司│││││││├──┼────┼───────┼──────────────┤│16│曹荃琋│富晟螺絲有限公│59萬6,710元││││司│││││││├──┼────┼───────┼──────────────┤│17│陳彥智│宏青工程有限公│42萬1,760元││││司│││││││├──┼────┼───────┼──────────────┤│18│李長庭│巨佳營造工程股│54萬7,789元││││份有限公司│││││││├──┼────┼───────┼──────────────┤│19│張佳倫│宏基電訊行│35萬7,180元│├──┼────┼───────┼──────────────┤│20│陳翊帆│僑貴實業有限公│42萬1,360元││││司│││││││├──┼────┼───────┼──────────────┤│21│張世新│立祥企業社│47萬8,560元│├──┼────┼───────┼──────────────┤│22│吳振發│全家便利商店股│28萬134元││││份有限公司平鎮│││││德分公司│││││││├──┼────┼───────┼──────────────┤│23│李國興│群創光電股份有│35萬7,620元││││限公司樹谷分公│││││司│││││││├──┼────┼───────┼──────────────┤│24│李緯祥│居家維安保全股│33萬475元││││份有限公司│││││││├──┼────┼───────┼──────────────┤│25│張皓翔│連贏運動彩券行│29萬8,630元│├──┼────┼───────┼──────────────┤│26│劉俐均│旭晶能源科技股│54萬7,530元││││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27│蔡翰廷│旭聲科技股份有│47萬9,560元││││限公司│││││││├──┼────┼───────┼──────────────┤│28│何采亭│台耀科技股份有│48萬1,540元││││限公司│││││││├──┼────┼───────┼──────────────┤│29│吳益州│佶品茶行│48萬1,264元│├──┼────┼───────┼──────────────┤│30│黃巧裴│宏基電訊行│33萬7,590元│├──┼────┼───────┼──────────────┤│31│楊燕萍│宏青工程有限公│35萬8,970元││││司│││││││├──┼────┼───────┼──────────────┤│32│陳柏融│食堂屋小吃店│33萬410元│├──┼────┼───────┼──────────────┤│33│王冠博│順盛工程有限公│48萬1,340元││││司│││││││├──┼────┼───────┼──────────────┤│34│陳嬿如│萊爾富國際股份│32萬6,670元││││有限公司3240│││││分公司│││││││├──┼────┼───────┼──────────────┤│35│葉日傑│鄧老師腳底按摩│36萬180元││││養生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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