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家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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