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寬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華 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