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紳 (原名 張祐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育紳(原名張祐欽)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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