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61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思國 送達代收人 陳昱伶 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上旗 送達代收人 劉呈威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許懷仁 被告 黃志華
游弘任 陳慶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41號),經原告等保險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蘇珍芬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