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34號聲請人 王林素琴 相對人 林素花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523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提示日││├──┼──────┼────────┼──────┼────┤│001│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28│├──┼──────┼────────┼──────┼────┤│002│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2│├──┼──────┼────────┼──────┼────┤│003│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3│├──┼──────┼────────┼──────┼────┤│004│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4│├──┼──────┼────────┼──────┼────┤│005│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5│├──┼──────┼────────┼──────┼────┤│006│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6│├──┼──────┼────────┼──────┼────┤│007│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7│├──┼──────┼────────┼──────┼────┤│008│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8│├──┼──────┼────────┼──────┼────┤│009│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39│├──┼──────┼────────┼──────┼────┤│010│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0│├──┼──────┼────────┼──────┼────┤│011│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1│├──┼──────┼────────┼──────┼────┤│012│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2│├──┼──────┼────────┼──────┼────┤│013│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3│├──┼──────┼────────┼──────┼────┤│014│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4│├──┼──────┼────────┼──────┼────┤│015│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5│├──┼──────┼────────┼──────┼────┤│016│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6│├──┼──────┼────────┼──────┼────┤│017│106年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6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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