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68號

原告 周益如

被告 賴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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