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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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44號
原告 賴亮陽
被告 賴文梓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文梓、賴俊男、吳淑英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