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賴塘中 債務人 陳貞錄
蔡雨軒
一、債務人陳貞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貞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雨軒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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