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南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昇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李金南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昇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