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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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羅欣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景安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678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對被告葉景安所分配之分配金額,其數額應為如何之增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