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成文祝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代理人 許素春
謝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住台南市○區○○路0段00號」,應更正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設臺南市○○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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