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15號聲請人黃元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秀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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