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731號抗告人簡上量抗告人 簡景祺 抗告人 簡圓熹 抗告人 陳宥嫻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蔡淑雲 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