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曾喜樑 被告 羅栩亮
鍾兆平 瞿銘峰 張漢龍 陳功源 簡秋嬌 王瑞卿 曾立利 黃泳學 黃馨儀 楊立民 王貴儀 朱緯業 林明頡 劉勝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4500號、第17991號、第18312號、第18313號、第18
314號、第18315號、第18316號、第18317號、第18318號、第18319號、第18320號、第18321號、第18322號、第19469號、第20811號、第20812號、第2081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394號、第22288號、
104年度偵續字第198號、105年度偵字第1154號、第1155號、第1156號、第1157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號、第1161號、第1162號、第1231號、第3688號、第4105號、第4441號、第4442號、第4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