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2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相對人 楊福賓 債務人常崴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宇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3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2年3月1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及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常崴實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相對人楊福賓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6,000,000元整,擔保債務人常崴實業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常崴實業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朱宇杰、楊福賓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9及108年2月19日共同簽發本票參紙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辦理在新台幣700萬元、1200萬元、2.100萬元之額度內借款,除以新台幣借款外,並以OBU出口前外銷貸款循環動用額度,分別借款(1)共計新台幣22,613,529元及(2)歐元外幣共計398,367歐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共計30,649,54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本票、放款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神岡區│豐工││591│無│369.15│全部│└─┴───┴────┴───┴───┴──────┴─┴─────┴──────┘